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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鱼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克桥、张坡坡等与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克桥、张坡坡等,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朱克桥、张坡坡等。被执行人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等。本院在执行人朱克桥、张坡坡等与被执行人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