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李华明、李汉高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华明;李汉高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确 认 决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1179号 申请人:李华明,男,汉族,1952年出生,孝昌县人,家孝昌县村。(甲方) 申请人:李汉高,男,汉族,1966年出生,孝昌县人,家孝昌县村。(乙方) 申请人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于2012年9月11日经孝昌县周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在其宅基地上兴建厕所。 二、双方无争议。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擅自违反,否则自愿承担和赔偿因违反此协议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及司法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现请求孝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新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