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开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谷娥、汪燕飞与金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谷娥,汪燕飞,金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商初字第488号原告余谷娥。原告汪燕飞。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庆德。被告金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谷娥、汪燕飞诉被告金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钱交纳诉讼费用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谷娥、汪燕飞撤回起诉。审判员 姜芹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