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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法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咸民终字第00573-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7015.7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857元,鉴定费700元,保全费120元,申请执行费60元。现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终字第00573-1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执行人李某甲给付申请人李某某的法律义务执行终结。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