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衙前村经济合作社与宁波市北仑远东工具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衙前村经济合作社,宁波市北仑远东工具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85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衙前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0390325-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衙前村。代表人:姚云,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陈茂蓬,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北仑远东工具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衙前村经三路18弄28号。法定代表人:沈国利,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衙前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宁波市北仑远东工具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衙前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衙前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衙前村经济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何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