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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案由:离婚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泉泉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庆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