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胶民初字第345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凡海与青岛吉祥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海,青岛吉祥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胶民初字第3453号原告孟凡海,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被告青岛吉祥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宋宝全,经理。原告孟凡海与被告青岛吉祥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受理,同时本院受理原告孟凡仁诉被告青岛吉祥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2)胶民初字第3446号,因为该两案被告相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为节约审判资源,节省当事人人力物力,故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2012)胶民初字第3446号原告孟凡仁诉被告青岛吉祥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2)胶民初字第3453号原告孟凡海诉被告青岛吉祥农业生产��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移送(2012)胶民初字第3446号原告孟凡仁诉被告青岛吉祥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合并审理,移送后的案号为(2012)胶民初字第3446号。审判长  姜宝刚审判员  李松光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