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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泰兴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名称

1203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泰兴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黄某,女,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夏本荣,兴化市昭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我与被告的婚姻是经人介绍的,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婚后发现被告脾气古怪,且有家庭暴力,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处理。被告李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李茂勇。因关系不睦,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陈述:婚前双方没有太多接触。婚后感情不好,常遭被告殴打,2012年2月、6月打过我。被告工资也不给我。被告动手打我,是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对此,原告未能举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进行了婚姻登记,属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感情未破裂则不准离婚。本案原告未能对夫妻感情破裂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加强交流与沟通,妥善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24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审判员  朱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