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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潍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潍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寿光市鑫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向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寿光市鑫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向东,仲兆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潍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驻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金融服务区1号楼B座。法定代表人:齐君承,行长。被执行人:寿光市鑫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向东。被执行人:仲兆韬。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向东位于寿光市洛城街道办事处驻地的房屋及土地(详见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同升审 判 员  王国强审 判 员  郭 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