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周记伟、赵长帅与赵长帅、薛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记伟,赵长帅,薛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744号原告周记伟。被告赵长帅。被告薛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记伟诉被告赵长帅、薛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记伟于2012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长帅、薛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记伟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记伟撤回对被告赵长帅、薛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