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杨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蒲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杨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蒲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案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蒲某某主动给付申请人9000元后,拒不支付剩余案款1000元。嗣后,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元。故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