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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姜宣财、姜宝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姜宣财;姜宝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1569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崔巍峰,主任。组织机构代码78758915-3。委托代理人宋玉正,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信用社职工,住该社。被告:姜宣财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姜宝全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姜宣财。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诉称,2006年11月29日,被告姜宣财因购农用车,缺少资金,向原告请求贷款支持。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081101)农信借字(2005)第(6186)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姜宣财发放贷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9.18‰,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逾期利息按约定利息上浮50%计算,贷款到期日为2007年11月20日。被告姜宝全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姜宣财无正当理由未足额偿还上述贷款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1、被告姜宣财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至2012年1月21日利息26856.52元,违约金3000元,共计59856.52元;2、被告姜宝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姜宣财辩称,借款属实,要求调解处理。被告姜宝全辩称,担保属实,要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姜宣财欠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贷款本金30000元,至2012年1月21日利息26856.52元,违约金3000元,共计59856.52元。于2012年10月31日前还清。二、被告姜宝全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被告姜宣财承担,于2012年10月31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孙永杰审判员  柳孔圣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学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