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开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汪巧灵与金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巧灵,金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商初字第487号原告:汪巧灵。被告:金海峰。原告汪巧灵为与被告金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巧灵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海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巧灵以无钱交纳诉讼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海峰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巧灵撤回对被告金海峰的起诉。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