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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汪巧灵与金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巧灵,金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商初字第487号原告:汪巧灵。被告:金海峰。原告汪巧灵为与被告金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巧灵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海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巧灵以无钱交纳诉讼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海峰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巧灵撤回对被告金海峰的起诉。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