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明华与冯淑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冯某某,女,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秀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