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左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2)左刑初字第84号王某甲、刘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甲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左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2012年6月1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左权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2012年6月1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左权县看守所。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3日8时左右,在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通往外部县乡公路竹丰线上左权县寒王乡下丰堠村车队开票房外,因煤炭运输纠纷,现场聚集多名该村村民,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联系被告人刘某甲用石粉将该公路堵住致使该公司原煤无法外调、华能左权电厂调煤车辆滞留。当天11时左右阜生煤业公司与下丰堠村民协商时,双方发生互殴,致多人受伤。当晚,下丰堠村在村主任张某戊的主持下召开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将该公路继续封堵,后下丰堠村车队拉煤矸石继续堵路。4月25日晚堵路现场才正常通行。经左权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堵路后煤矿车辆绕行损失为717元、华能左权电厂调煤车辆停车损失为22500元、厦工ZL-50装载机被损坏价值1090元、桑塔纳轿车被损坏价值800元,损失价值共计2510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崔某、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李某、冯某甲、赵某甲、张某丙、贾某、范某、张某丁、刘某乙、陈某、刘某丙、苗某、张某戊、宋某甲、宋某乙、秦某甲、原某甲、雷某甲、原某乙、王某丙、秦某乙、宋某丙、梁某甲、秦某丙、宋某丁、郭某、冯某乙、雷某乙、牛某、梁某乙、梁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堵路现场平面示意图,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下丰堠车队营运管理暂行规定,下丰堠村两委会议记录,堵路现场照片,被告人王某甲2012年4月23日的手机通话记录,刘某甲、原某甲、雷某甲的诊断证明书,刘某乙、冯某甲、王某乙、陈某、苗某、张某戊、刘某丙的伤情鉴定结论书,涉案损失鉴定结论,涉案损失重新鉴定材料,左权县公安局关于涉案损失重新鉴定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情节严重,致使运输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损失25107元,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德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