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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行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铁牛工业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行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698号乙。机构代码证:00516616-5。被执行人青岛铁牛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铁牛工业制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即行审字第37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健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