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4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279号原告杨某。被告郭某。原告杨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爱茹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他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没有与他长期共同生活的打算,不履行家庭义务,偷服避孕药,并借故与他吵闹。2011年5月15日他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他由今年三月份与被告分居至今。现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郭某辩称:她与原告相识到结婚近一年时间,两人有充分的了解,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在婚姻生活中虽偶尔有矛盾,也是因为她与婆母关系不睦造成,认为其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9月2日登记结婚。婚初二人关系尚好。结婚三年无子女,加之被告与婆母有矛盾,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9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未能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现已婚三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理解与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