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054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霍某与史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548号申请执行人霍某,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某,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霍某诉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白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史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史某在永和邮政银行账号,只收不付。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陪审员 王庆林陪审员 龚向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