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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054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霍某与史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548号申请执行人霍某,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某,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霍某诉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白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史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史某在永和邮政银行账号,只收不付。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陪审员  王庆林陪审员  龚向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