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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紫法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紫金县龙兴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贺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紫金县龙兴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贺雨林;廖秉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紫法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紫金县龙兴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金山大道花果山。法定的代表人廖秉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汉华,该公司员工。被告贺雨林,男,1971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县龙兴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紫金县龙兴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内部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紫金县龙兴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金县龙兴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航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