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榆刑初字第00544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某,男,无业。2012年5月5日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同年6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2)第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玉婷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朝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