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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某1诉张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张某1,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张某2,男,,现在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刘晓蕊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宝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