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陆法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芮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芮俊生;芮俊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汕陆法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马街188号。负责人刘煜雄,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堵,系该支行高级处置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少强,系该支行处置经理。被执行人芮俊生,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被执行人芮俊怀,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芮俊生、芮俊怀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陆法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芮俊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借款本金443664.86元及该款结至2003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27802.9元和从2003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696‰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芮俊生若未履行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以拍卖被执行人芮俊怀的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4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芮俊生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芮俊怀提供担保的房产进行拍卖未能成交。本院作出(2004)陆法执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2日立案恢复本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广东建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借款时提供抵押物的位于陆丰市东海镇红光区金保村贤堂前一巷6号房地产予以评估。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02938元。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华南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但无人参以竞买。经两次降价后,被执行人芮俊怀以257900元的最高价竞得,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余款241552元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尚欠借款本金202112.86元及利息未能偿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芮俊怀借款时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置,所得款项已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两被执行人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此,本案本次执行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予以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桂良审 判 员 蔡曙锋代理审判员 卢钦转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