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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金伯忠与任华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伯忠,任华朝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金伯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国华。被告:任华朝。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伯忠诉被告任华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限为一个月,期满后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伯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1元,减半收取5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