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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淡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淡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淡某某,女,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告赵某某,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淡某某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淡某某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林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