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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倴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于凤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小建,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于凤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贾会生审判员  王文才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