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倴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于凤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小建,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于凤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贾会生审判员 王文才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