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被执行人高某乙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定边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定农仲案字[2011]第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归还属高某某户承包的32亩承包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户承包的32亩承包地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将属高某某户承包的32亩承包地交付于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定农仲案字[2011]第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卜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