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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槐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晓艳与刘道省、耿秀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槐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艳,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刘道省,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耿秀芝,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晓艳与被执行人刘道省、耿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槐商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晓艳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槐执字第1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执行员  李明亮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