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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鹿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王银博、王明博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银博,王明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鹿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王银博,男,生于2000年9月3日,汉族,住鹿邑县(村),学生。申请人王明博,男,生于2003年10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学生。法定代理人袁训义,男,生于1949年9月2日,住鹿邑县,系申请人王银博、王明博的外祖父。申请人王银博、王明博要求宣告其母袁青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2004年9月,申请人父亲王高产不幸去世后,母亲袁青春因受刺激精神失常,并于2005年2月外出走失,至今下落不明,且已满二年。现申请宣告母亲袁青春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袁青春,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16日,住鹿邑县××王桥行政村(村),系申请人王银博、王明博之母。2004年9月,其夫王高产不幸去世,袁青春因受刺激精神失常,并于2005年2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6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袁青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袁青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袁青春因其丈夫去世精神失踪出走,下落不明已超过二年,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袁青春为失踪人;二、指定袁训义为失踪人袁青春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孔维良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汲留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