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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骆某某诉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512号原告骆某某,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骆某甲,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庞岩村北骆组村民,住该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故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保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联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