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汤重庆与宋国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重庆,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564号申请执行人汤重庆。被执行人宋国强。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金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书之规定,宋国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原告汤重庆欠款50000元及利息(1997年11月至2001年6月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支付,2001年7月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国强的银行存款335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会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