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汤重庆与宋国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重庆,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564号申请执行人汤重庆。被执行人宋国强。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金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书之规定,宋国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原告汤重庆欠款50000元及利息(1997年11月至2001年6月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支付,2001年7月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国强的银行存款335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会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