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5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小娟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娟,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5458号原告:王小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禾,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22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贠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武正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娟与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成 荔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