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承市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犯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承市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甲。2012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隆化县看守所。辩护人王东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承市检刑诉(20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鑫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及其辩护人王东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5日20时许,被害人黄某甲饭后送被告人杜某甲回家,并在杜某甲家中谈杜某甲和媳妇感情之事,在谈话过程中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起来,二人厮打到外屋时,杜某甲用菜刀将黄某甲的头部砍伤,二人继续厮打到杜某甲家院门口羊圈边上,杜某甲用砖头击打黄某甲头部至黄某甲躺着不动,后黄某甲被送到隆化县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黄某甲系生前被他人以刃器及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骨骨折颅脑损伤���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捕时没有抗拒抓捕行为,并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及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当庭举证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被告人杜某甲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没有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此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黄某甲是被告人杜某甲之妻赵某的继父。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杜某甲与被害人黄某甲二人酒后到杜某甲家中,谈起杜某甲夫妻感情之事并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二人在外屋厮打时,杜某甲用菜刀将黄某甲的头部砍伤,二人继续厮打到杜某甲家院门口羊圈边上,杜某甲用随手摸到的砖头击打黄某甲头部至黄某甲躺着不动,后黄某甲被送往隆化县医院救治。其间,被告人杜某甲在家看家哄孩子时,其舅郑某甲告知他已有人报警了让他在家等警察,被告人杜某甲在家等警察到来后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到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被害人黄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黄某甲系生前被他人以刃器及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庭前被告人杜某甲及其亲属与被害人黄某甲的亲属��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时612人“我记得当天黄某甲骑车送我,回到我家后我还是让他打电话联系我媳妇赵某,让赵某回来和我过日子,然后黄某甲说赵某亲爹那里盖房子需要钱,他说我们得给几万块钱赵某才能回来。我妈那会儿在炕上缝被子呢听了之后对黄某甲讲‘如果赵某要钱的话让她自己回来要,也不能你黄某甲要钱啊!’。之后我又就钱的事和黄某甲呛呛几句,话不投机,黄某甲就和我打起来了。是他先在屋里扔的凳子,我退出来到外屋后黄某甲也跟着到外屋,我一回头看见黄某甲手里不知道什么时候已经拿着一把菜刀了,他上来先砍我两下没砍到,后来在厮拽的过程中我不知道怎么就把菜刀���过来了,过会儿黄某甲用头顶我,一直给我顶到屋门旁边西墙角。我用菜刀一挡,就砍到黄某甲的脑袋一下,这时候我妈抱着我女儿到外屋来,她上前来拉架,一看拉不了就把孩子放地上跟我们又说又劝的,我和黄某甲当时都不动手了,但我拽着他,他也拽着我,都没有松手。黄某甲又嚷了句,声音挺大,我忘了他说的是什么了,之后我女儿又哭了,我妈就又回去抱我女儿,我就开始往屋外拽黄某甲,主要是怕他吓着孩子,这样黄某甲就又和我打起来了。我俩一直厮拽到院外门口哪儿,我把他弄倒了,骑他身上,随手在身边捡了一块石头或者砖头似的东西砸了黄某甲脑袋两、三下,黄某甲就不动弹了。后来把黄某甲抬屋里,我老舅开始张罗送黄某甲到医院抢救。”,证实被告人杜某甲实施杀人行为的过程。2、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乙的证言:“昨天晚上是我��110报警的,用的我老婶叶某某的手机,因为我老叔黄某甲被人给打坏了。是昨天黑天以后的事,在杜某甲家被杜某甲给打伤的。黄某甲是杜某甲的岳父。我是晚上九点半左右的时候知道的。昨天晚上我老婶叶某某上我家找我,说我老叔黄某甲让人给砍了,后来我和老婶上杜某甲家,没人,我就给杜某甲的母亲打电话,说是在县医院,后来我和老婶在急救中心找到了他们,我老叔在床上躺着,叶某某把110打通以后我报的警。我看到黄某甲头上都是血,耳朵后边有个口子,上身衣服上也都是血,当时处于昏迷状态。”证实其报案情况。(2)证人郑某乙(杜某甲母)的证言:“2012年1月15日晚杜某甲与黄某甲打架过程中就只有我、杜某甲、黄某甲和我3岁的孙女杜某某在场,没其他人在场。一开始是在我家西屋打起来的,后来又打到外屋,最后又从外屋打到院子里和院门���外。他们在西屋和外屋打架的时候我看着了,在院子和院门口打架的时候我没看见。在西屋的时候我在炕上,看见黄某甲拿起凳子朝杜某甲抡下去,但不知道打没打着杜某甲,杜某甲就出去到外屋了,黄某甲也跟着出去到外屋了。他们出去那会儿我在炕上呢,看到他们在外屋打起来了,我就赶紧下地穿鞋,又给我孙女穿鞋,等我抱着孙女出西屋到外屋的时候,就看见杜某甲和黄某甲正撕把到一块呢,是在靠门旁边的墙拿儿撕把呢,后来我就听见黄某甲说脑袋出血了,我就劝他们别打了,后来我就打电话叫人,再后来他们就打到院子里去了,我一直打电话也没跟着出去拉架。在杜某甲与黄某甲打架的过程中我拉架了,但是没拉开,也是顾着抱我孙女了,她老是哭。我看不清他们谁手里拿着菜刀,他们打架的过程中我没碰过菜刀,我记着是杜某甲和黄某甲打完架之后��我看见菜刀在外屋靠门旁边的地上呢,我就把菜刀捡起来放外屋柜子上了。”,证实案发现场就杜某甲、黄某甲其本人和杜某甲两、周岁多的女儿,另外证实其看见杜某甲与黄某甲二人在一起厮打及其在外屋靠门旁边的地上拾起菜刀的过程。(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等到晚上八、九点钟的时候,我就接到我大舅妈(杜某甲母亲)打来的电话,说杜某甲把她岳父脑袋打出血了。”证实其听杜某甲的母亲说杜某甲把黄某甲给打了,其帮忙将黄某甲送到医院抢救。(4)证人由某某的证言:“到了之后看见杜某甲和他老丈人都喝酒了,他们正说杜某甲和他媳妇的事呢,我们到黄某甲家呆了半个小时左右,我和杜某乙、杜某甲走着送杜某甲回家,走出三百多米,黄某甲就骑摩托车追上我们,然后把杜某甲拉上就送杜某甲回家了。”证实杜某甲、黄某甲二人一起饮酒后,黄某甲送杜某甲回家。(5)证人叶某某(被害人黄某甲妻子)的证言:“是我用我的手机报的警,黄某乙说的话。因为杜某甲把我丈夫给打了。是在2012年1月15日晚上8点多钟,在杜某甲家。打架时我不在现场。2012年1月15日晚饭杜某甲是在我家吃的,吃饭时杜某甲和我丈夫每人喝了一瓶啤酒,吃完晚饭,大约七点钟的时候我丈夫骑摩托车把杜某甲给送回家。”,证明其报警的过程和杜某甲与黄某甲案发前曾在一起饮酒的事实。(6)证人杜某乙的证言:“今天晚上大约7点钟左右,我外甥张某某骑摩托车到我家,他和他媳妇董长红一起来的,说快点找车到凤凰岭去接黄某甲,说让杜某甲把黄某甲打伤了。我就赶紧找陈某某的出租车去凤凰岭接黄某甲,走到半道看见“120”车拉着黄某甲下来了,我们也跟着到县医院,黄某甲一直昏迷着,现在还在抢救。”,证实其听说杜某甲将黄某甲给打了,其赶到县医院见黄某甲昏迷着。(7)证人郑某甲的证言:“杜某甲是我外甥,他母亲郑某乙是我亲二姐。黄某甲是杜某甲的老丈人。2012年月15日晚八点左右,我二姐郑某乙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快点上她家一趟我听她声音像是特别着急的样子,然后我骑上摩托车就去杜某甲家了。刚一进门就看到黄某甲躺在地上,头上出了很多血,地上也模模糊糊的有血。我二姐郑某乙在院子里看我进来后就问我怎么处理,我一看黄某甲躺在地上我就和我二姐一起将黄某甲抬到屋内炉子旁边。我拨打了“120”,大约二十多分钟后我去张某军家叫我大哥郑某生,又过了几分钟“120”的人也都到了杜某甲家,医生给黄某甲简单包扎了一下。我和我大哥郑某生还有杜某甲的姑舅兄弟张某某我们三个以及医生一起将黄某甲抬上了“120”急救车,后来郑某生、张某某和我���姐他们三跟着120车一起将黄某甲送到了县医院,后来我就回家了。”“我到杜某甲家时就杜某甲、我二姐郑某乙、杜某甲女儿杜某某,还有黄某甲,没有其他人了。”“我和杜某甲说他们报警,你从家吧,哪都别去了,我就走了。”证实其赶到案发现场后将黄某甲抬到屋内并拨打“120”救人的过程及其赶到现场后就见到杜某甲、郑某乙、杜某甲女儿杜某某外没有别人在事发现场和其已告知杜某甲已有人报警的事实。(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15号那天19点多了,我正在看电视呢,我岳母郑某乙给我打电话问我要我妻舅的电话,我听我岳母挺着急的,并且有打架的声音,还没等我问怎么回事呢电话就挂了,我赶紧叫我妻子给老舅打电话,我妻子告诉我说杜某甲和他岳父打架,杜某甲岳父进医院了,让我拿点钱开车带着我妻子去医院。我们到县医院发现黄某甲躺���走廊的担架上,头部有血,脸上没看见有血,身上衣服上挺脏的,也乱七八糟的,上身的羽绒服毛页翻出来了,还有点血,喘着气,是大口吸大口吐得那种。”,证实其岳母给他打电话时听见有打架的声音及其到医院后见到黄某甲被打后的状况。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杜某甲家。羊棚东门垛附近三角形玉米地内有带血及毛发砖块一块,砖块附近有带血小砖块一块。门口斜坡上有血迹一处、血泊一处。血泊北侧30cm地面上有带血石头一块;羊棚东门垛处石砌围墙上有110×75cm范围内有溅状血迹。房门口地基台及地面上有滴状血迹;东侧窗台上距东侧门框50cm范围内有擦蹭及甩溅血迹。门帘上有擦蹭血迹,东侧门框上有擦蹭血迹。中间房间地面有滴状血迹及清扫后血迹、带血卫生纸一块。木柜上西南角处卫生纸下有菜刀一把,菜刀上有血迹及毛发(卫生纸为保护现场民警所盖)。东数三间室内有一塑料盆内水中有血渍,地面上水坑一个,坑内水中有血渍。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和现场提取物证情况。4、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黄某甲右顶骨、枕骨、颞骨呈粉碎性骨折,颞部骨折线向下至颞骨岩处,右颞部硬膜下血肿,颞顶枕部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枕部见脑膜破裂、脑组织损伤灶。证明黄某甲系生前被他人以刃器砍及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2)扣押清单、承德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砖块上的血迹及毛发、菜刀上的血迹,杜某甲上衣、裤子、鞋上的血迹均来源于黄某甲。5、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接警时间:2012年1月15日21时35分报警人:黄某乙报案内容:其老叔黄某甲被杜某甲打伤,且伤势严重。(2)户籍证明:杜某甲,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证明被告人杜某甲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到案经过:接警后,在杜某甲家将杜某甲抓获,在抓获过程中,杜某甲无反抗行为,证明杜某甲到案情况6、物证现场勘查提取物品登记表:菜刀一把;砖块一块;石头一块。证明被告人做案时所使用的凶器,并与杜某甲的陈述、证人郑某乙的证言内容相印证。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应予采信。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黄某甲系生前被他人以刃器砍及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明案发现场就黄某甲、杜某甲、郑某乙及其两岁的孙女四人,排除其他人做案的可能。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及其母亲郑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黄某甲的死亡结果是由杜某甲实施的行为所致。且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郑某乙、郑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的物证相互印证,又有其他证人证言相互佐证,证据链条完整,结果具有逻辑的唯一性,足以证明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客观上被告人杜某甲实施了用菜刀砍、砖块砸被害人黄某甲头部,在黄某甲的头部形成多处致命伤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某甲在案发后明知他人已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此观点应予采纳。此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杀人案件,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予以采纳。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分。审 判 长 张智慧代理审判员 孟昭鹏代理审判员 祝宝森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