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小强、刘爱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强,刘爱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1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小强,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泾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泾川县,无业。2011年10月10日被抓获,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爱平,男,1992年1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长安区,无业。2011年10月11日被抓获,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小强、刘爱平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小强、刘爱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7日中午,被告人胡小强、刘爱平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来到西安市长安区西崔家庄预谋盗窃,遇崔家庄48号大门未关,遂至该户三楼,将301房间门撬开,进入房间窃取被害人朱某一台组装电脑主机和显示器(价值共计2080元),逃离现场。2011年9月18日中午,被告人胡小强伙同刘爱平携带撬杠至西安市自强西路张家村寻找目标,遇张家村87号大门未锁,遂至该户二楼,将212室房门撬开,窃取被害人辛某戴某牌成就3450型笔记本电脑。后将赃物销售,赃款已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电脑价值为3940元。2011年10月8日4时,被告人胡小强因打算与其女友张某1分手,趁张某1在其租住的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豫秦招待所409房间内睡觉之际,窃取被害人张某1现金500元。另查明,2011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小强抓获,次日在被告人胡小强协助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爱平抓获。被告人胡小强在被抓获后还向公安机关供述了2011年9月17日、9月18日的盗窃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票据等书证;被害人朱某、辛某、张某1的陈述;证人曾某、王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胡小强、刘爱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人当庭指出,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告人胡小强有立功表现,在量刑时应予考虑,同时建议对二被告人在二至三年内判处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小强、刘爱平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2011年9月17日、18日两次盗窃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小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刘爱平,且在最后一次盗窃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伙同刘爱平实施的其他盗窃事实,有立功表现和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爱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0日起执行至2013年9月9日止)二、被告人刘爱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1日起执行至2013年8月10日止)三、涉案未追回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代理审判员 李桂君代理审判员 梁秀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