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2011年6月份至2011年11月份的孩子扶养费240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法执第00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志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