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顺庆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伍永超与南充市顺庆区渔溪乡人民政府行政其他及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永超,南充市顺庆区渔溪乡人民政府,南充市顺庆区凤仪航电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顺庆行初字第222号原告伍永超,男。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渔溪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庞勇,男,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志勇,男。委托代理人柏彦,男。第三人南充市顺庆区凤仪航电指挥部。法定代表人任全华,男,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建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永超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渔溪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南充市顺庆区凤仪航电指挥部行政其他及赔偿一案中,因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不在案件中涉及到的淹没地的辖区内,其主体不适格,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永超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文代理审判员 朱成平人民陪审员 曾 胜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庞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