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林,索文平,温秋生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磁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林,群众,农民。2012年4月28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被告人索文平,群众,农民。2012年4月28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被告人温秋生,群众,农民。2001年7月24日,被告人温秋生因犯盗窃罪被临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2年4月28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磁县人民检察院以冀磁检刑诉(20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林、索文平、温秋生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林、索文平、温秋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海林、索文平、温秋生、田文军(在逃)等人预谋后,携带绳子、铁锹、轱辘等作案工具到磁县讲武城镇南白道村西200米北朝墓群第50号墓进行盗掘,被告人温秋生负责放风。当晚24时许,被告人张海林、索文平、温秋生被磁县公安局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其他人逃跑。磁县文保所的证明,被盗掘墓葬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林、索文平、温秋生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磁县文保所的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及手机信息照片;社会调查、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到案证明、抓获证明;田文军的在逃信息表;被告人温秋生前犯罪的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张海林、索文平、温秋生的相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林、索文平、温秋生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文物的管理法规,非法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秋生有犯罪前科,本院依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罪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海林、索文平犯盗掘古墓葬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温秋生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海林、索文平的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温秋生的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林海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