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玉龙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子县岚水乡北韩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龙,长子县岚水乡北韩村村民委员会,王胖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玉龙,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子县岚水乡北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继平,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王胖汗(汉),男。上诉人马玉龙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2年9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玉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玉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3429元,减半收取1714.50元,由上诉人马玉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瑞代理审判员 王栓成代理审判员 杨利兵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