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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惠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惠某被执行人梁某某申请执行人惠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核实,准许撤销,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