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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20号原告:吴某甲(曾用名吴延俊)。委托代理人:熊秀峰,广东建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熊秀峰律师,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被告于2010年10月辞职后,既不照顾孩子,又经常深夜才回家。2012年3月3日,被告擅自离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家遭拒。故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儿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所有的房地产折抵抚养费后尚需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8040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吴某乙。从2010年10月起,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从2012年3月3日起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且在共同生活中生育了儿子,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原告应加强家庭责任感,关心爱护妻儿。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吴某甲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共两份,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彭卫群人民陪审员  伍碧霞人民陪审员  吴炎娣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