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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黄雪进与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二十一世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进,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二十一世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03号申请执行人黄雪进。被执行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航新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祥荣,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二十一世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金银湖马池路睿升学校东。法定代表人孙广龙,经理。申请执行人黄雪进与被执行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二十一世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东西湖区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12)第1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雪进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二十一世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71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二十一世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二十一世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二十一世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7277元(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露审判员 周玉华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