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初字第01049-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泾阳县新华书店(云阳书店)排除妨害、停止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泾阳县新华书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1049-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被告泾阳县新华书店(云阳书店)。法定代表人:王小宁,系该新华书店经理。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排除妨害、停止侵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泾阳县新华书店(云阳书店)排除妨害、停止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人民陪审员 程维兴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萌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