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二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高大鹏与李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鹏,李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二初字第482号原告高大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李磊,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大鹏诉被告李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大鹏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大鹏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大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高大鹏负担。审 判 员 李延丽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紫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