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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沛珉与张方鑫、张梅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李沛珉。被告张方鑫。被告张梅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负责人李亚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沛珉与被告张方鑫、张梅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沛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雯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