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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执字第013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胡明与恽田秀扣留支付令纠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恽田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1313-1号申请执行人胡明,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恽田秀,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督字00003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恽田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恽田秀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