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贺丽与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59号原告贺丽,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谢素飞,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必飞,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36层。法定代表人郑小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晓丹,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莉,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贺丽诉被告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引发纠纷,应将该纠纷提交至深圳仲裁委员会,因此本案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审理。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10日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九条约定,合同发生纠纷时,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已经协商确定了纠纷管辖的方式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未约定仲裁,并且由于涉案的房产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彩田路交汇处东方新天地广场第一栋C座22层2205号房产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内,属我院管辖范围内,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0元。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卓灵(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