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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兰宏勋与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宏勋,李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29号原告兰宏勋,十堰市金轮子车桥有限公司下岗职工。被告李平,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兰宏勋诉被告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宏勋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兰宏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宏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兰宏勋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韵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