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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132号原告庞某某,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安某,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