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白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白某甲被执行人白某乙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500元及利息。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兑付750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本院再不予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刘定平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