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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故民一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解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1170号原告解某,农民。被告张某甲,农民。原告解某与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不管不问,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由我抚养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取回我个人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张某甲没有提交答辩状。根据原告的起诉,归纳本案应调查核实的问题:(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确裂。(二)孩子的抚养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三)财产问题(1、婚前个人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3、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解某围绕焦点问题问题(一)陈述:我与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一直不好,我住院期间被告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解某围绕焦点问题问题(二)陈述:××××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日后可由被告抚养,我承担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原告解某围绕焦点问题(三)陈述:在被告家中有我个人财产:长虹太阳能一套、TCL32寸液晶电视、电冰箱、奥珂玛空调各一台、建设牌125摩托车一辆、沙发一套(一大两小)、茶几一件、被、褥各六床、大褥子一床、床罩两个、凉席一张、毛巾被一床、暖瓶一对、小镜子一个、鞋柜一件、横镜一套、石英钟一个、洗脸盆两个、茶具两套、水晶面餐桌一张、椅子六把。无债权、债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不和。××××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在被告家中个人财产有:长虹太阳能一套、TCL32寸液晶电视、电冰箱、奥珂玛空调各一台、建设125摩托车一辆、沙发一套(一大两小)、茶几一件、被、褥各六床、大褥子一床、床罩两个、凉席一张、毛巾被一床、暖瓶一对、小镜子一个、鞋柜一件、横镜一套、石英钟一个、洗脸盆两个、茶具两套、水晶面餐桌一张、椅子六把。原告提起诉讼后,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的法律文件,被告既未提交答辩状,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无婚前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表明被告对婚姻的淡漠,经法庭调解,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可认定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同意现在被告处的儿子由其抚养,儿子应随被告生活,原告依照河北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7120元的25%即1780元支付抚养费。原告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解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男孩张某乙随被告生活,自2013年1月1日始原告每年承担抚养费178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于每年的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度抚养费,被告享有探视权。三、原告个人财产(详见上文查明部分)归原告所有,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交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解某承担100元,被告张某甲承担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宇人民陪审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韩 言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茂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