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9-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飞科电脑经营部、黄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飞科电脑经营部;黄金飞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34号之一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文,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焕鹏,男,汉族。被告:广州市天河飞科电脑经营部。投资人:黄金飞。被告:黄金飞,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飞科电脑经营部、黄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万 生人民陪审员 何 伙 森人民陪审员 刘 绮 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徒晓君李燕萍 百度搜索“”